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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倍惩罚性赔偿!树贤代理原告,被告二次侵权败诉!!

4倍惩罚性赔偿!树贤代理原告,被告二次侵权败诉!!

树贤代理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,法院认定被告二次侵权,支持4倍惩罚性赔偿,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力度。

人员简介

在本案中,树贤代理原告,原告为深圳公司,被告为广州公司。
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
法院认为:

1.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。原告系实用新型专利权人,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,依法应予以保护。

2.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,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,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。

3.原告主张被告于本案再次实施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,依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
4.被告辩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制造于第一次诉讼案件取证前,原告在本案主张其再次实施制造行为属于重复诉讼。法院对此认为,
其网店内有1条侵权链接显示“一年内100+套成交”,与之前确认的数量明显不符。其次,前案中仅有1个系列侵权产品,本案有3个系列侵权产品,且被告对外宣称其产品“内部结构都一样的”“只是做了外观的差异”。因此,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
三、在庭审中,原告主张本案以第一次诉讼案判决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00元作为基数,适用4倍的惩罚性赔偿。因此,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
综上,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15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,并销毁库存侵权产
品;
二、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;
三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      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,相对较少,一般法院判决会比较谨慎。该案件正是因为树贤在诉讼前期做了扎实的准备工作,证据提交完善,事实确定,从而为原告有利打击被告,利用专利打击了侵权方,肃清市场!
       让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发挥价值,是树贤永恒的追求!!!